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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4年7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常人社察令字〔2024〕第ZX005号),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7月15日之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要求报送书面材料,你单位逾期未按指令书要求报送全部材料。我局于2024年8月9日采用公告的方式发布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常人社察处告字〔2024〕第ZX005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等相关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将可能影响你单位信用等级评定,并被社会公布和纳入失信联动惩戒对象。
我局现向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人社察罚字〔2024〕第ZX005号)。
由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文书,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人社察罚字〔2024〕第ZX005号)
华体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