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利人陈卫权(身份证号码:0413)因保管不善,不慎将坐落于富春江西路10号琴湖商业广场1幢1023的常国用(2012)第14679号土地证遗失,现声明作废上述不动产权证。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
现本人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向 华体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补发上述不动产的权属证书。
声明人:陈卫权
二O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