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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号蒋某不服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8-29 11:12 来源: 华体网: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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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123号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华体网: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6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 华体网:2024年6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4〕100052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案件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向被申请人举报 华体网: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乐动嘴香辣味虎皮鸡爪”涉嫌违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4〕100052号),申请人不服。

申请人认为:一、市场监管相关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告知投诉、举报人其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是为了促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积极履职,保障投诉、举报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4〕100052号)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仅简单告知不予立案,无 华体网:核查经过的描述也无不予立案的理由,故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的核查过于片面,应属于程序违法。二、经百度百科查询得知100克鸡爪中脂肪含量只有20微克,然而涉案产品营养成分表中的脂肪含量为9.4克/100克,但其配料表中却未添加任何与食用油有关的原料,因此,申请人认为在未添加任何食用油的情况下,脂肪含量不可能达到9.4克/100克,且经查询得知虎皮鸡爪的制作前提是要通过油炸的方式加工制作而成,因此,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该款产品未按照相关规定如实标明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并不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隐瞒标示了其产品中添加的其他食品原料(食用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存在虚假标注产品配料表的违法行为应为事实。然被申请人亦未就申请人向其提交的购物票据及产品实物照片听取被举报人的回应意见,最终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故被申请人对举报案件的核查过于片面,应进一步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购物票据及产品实物照片进行核查,判断其是否初步证明被举报违法行为的存在。本案被申请人在对被举报人是否生产经销过被举报产品、被举报人是否认可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申请人证据材料能否初步证明被举报违法行为存在等问题均未予以核查的情况,直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应视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未尽到全面核查义务。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撤销被申请人 华体网:该案的答复内容,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审理调查该案件,履行未完全履行之法定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3.投诉(举报)信1份;4.涉案商品照片6张、购物小票照片1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事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来信,称其于2024年4月12日在超市购买到 华体网: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也称“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乐动嘴香辣味虎皮鸡爪”,认为该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含量为9.4克/100克,被举报人实际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食用油,但未在配料表中标出,存在虚假标注产品配料表的违法行为。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处、告知处理结果、奖励、电话调解。

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书面告知了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投诉事项均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

(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二)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和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材料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

1、对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作为食品生产者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供了案涉产品批次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单及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中标示的脂肪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另,在案涉产品的生产线及原料仓库内均未发现添加使用的食用油,且根据当事人的工艺流程图,案涉产品并未添加食用油。因未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后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2、对投诉事项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4年5月21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以书面邮寄方式告知了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于2024年5月29日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已依法分别处理,对其举报的案涉产品“乐动嘴香辣味虎皮鸡爪”未在配料表内标注食用油的问题,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经核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未在上述案涉产品的生产线及原料仓库内发现添加使用的食用油。根据当事人的工艺流程图,该虎皮鸡爪采用了油炸工艺,但所用的油炸油为该鸡爪本身自带,通过2次卤煮产生,未添加使用食用油,故案涉产品标签配料表未标示食用油与产品实际生产情况相符,脂肪含量的标示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根据上述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合规,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常办发〔2019〕73号文;2.投诉举报材料1份;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4〕第100052号);4.《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5.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6.情况说明2份,工艺流程图1份,成品检验报告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1份;7.《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4〕第100052号),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9.《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10.拒绝调解的声明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来信,申请人称其于2024年4月12日在超市购买到 华体网: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也称“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生产的产品“乐动嘴香辣味虎皮鸡爪”存在虚假标注产品配料表的违法行为,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查处、告知处理结果、奖励、电话调解。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被申请人未在案涉鸡爪的生产线及原料仓库内发现添加使用的食用油,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案涉鸡爪工艺流程图,该鸡爪采用了油炸工艺,但所用的油炸油为该鸡爪本身自带,通过2次卤煮产生,未添加使用食用油,故案涉鸡爪标签配料表未标示食用油与产品实际生产情况相符,且案涉鸡爪脂肪含量的标示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因此申请人反映的违法事实不成立。因未发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予以受理,并于当日以邮寄的方式告知了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9日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于当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将终止调解决定书面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蒋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1份;3.投诉(举报)信1份;4.涉案商品照片6张、购物小票照片1张;5.法条节选,常办发〔2019〕73号文;6.投诉举报材料1份;7.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4〕第100052号);8.《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9.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明细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0.情况说明2份,工艺流程图1份,成品检验报告单1份,检验检测报告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1份;11.《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1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常市监支不立字〔2024〕第100052号),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13.《投诉受理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14.拒绝调解的声明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 华体网:印发〈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73号文)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4日收到投诉举报,于2024年5月29日开展现场检查,于2024年5月29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未在案涉鸡爪的生产线及原料仓库内发现添加使用的食用油,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案涉鸡爪工艺流程图,该鸡爪采用了油炸工艺,但所用的油炸油为该鸡爪本身自带,通过2次卤煮产生,未添加使用食用油,故案涉鸡爪标签配料表未标示食用油与产品实际生产情况相符,且案涉鸡爪脂肪含量的标示值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因未发现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规定的立案情形,故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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