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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号陶某不服 华体网:公安局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8-30 10:28 来源: 华体网: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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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135号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 华体网:公安局,住所地: 华体网:青墩塘路100号。

负责人:王志军,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诸进, 华体网:公安局工作人员;陆军明,

华体网:公安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不服,于2024年6月25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 华体网:2024年6月2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熟公依复〔2024〕第025号不予公开决定,请求被申请人依法给予申请人公开。

申请人称:2024年1月8日在北京西站华源2里处正要去挂号时被 华体网:公安局练塘派出所陈所、韩付所等村镇相关人员民警约二十人,涉嫌绑架,打击报复,滥用职权,非法绑架全过程公示。因2021年3月25日被邻居妻俩谋杀未遂又拽打,在村委办公室里,案发监控始终不提供被害人,无法维权,被邻居及相关人员侮辱、栽赃陷害、诽谤,而报警 华体网:公安局后,公安民警拒绝执行《公安部受案立案改革制度意见》违法、渎职,又尾随看病,而无法正常就医,在没挂到号,而伤病重吐血,已花二十万元;犯罪人分文不赔,村、公安民警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拒绝提供案发监控。无奈之下去反映诉求,请求国务院督办,而被非法绑架,制造冤案再生案,连生案,使申请人家庭处于崩溃状态。而非法行拘,残害公民摧残公民的法制观念,企图对抗中央政策,国务院党中央明文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拦访、截访,不得跨省抓捕,而 华体网:公安局练塘派出所未查清事实申请人是去看伤病,哪条法律允许尾随侵害申请人人身自由权,而告诉国家机关领导,反映,请求裁决,依法按程序反映,为了维护自己不合法的观点,打击报复,非法绑架非法拘禁,请求贵局给予复制野蛮执法公示,给申请人维权。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复印件;2.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复印件;3.申请案发监控复制报告复印件;4.法律网页截图9张。

被申请人称:一、作出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的基本情况。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陶某通过信函提交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申请公开2024年1月8日早上在北京西站附近被公安机关带回的执法录像。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熟公依复〔2024〕第025号《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4年1月8日早上在北京西站附近被公安机关带回的执法录像,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当日,被申请人向陶某《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中注明的联系地址 华体网:尚湖镇镇常兴村某号邮寄《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

二、答复程序合法。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程序。

三、答复适用法律正确。收到申请人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后,被申请人经审查查明:2023年1月6日,尚湖镇信访部门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练塘派出所报警称,王某经劝阻后仍进京越级上访。2024年1月8日,被申请人练塘派出所以王某、陶某涉嫌扰乱单位秩序受理行政案件调查。2024年1月9日,被申请人对王某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024年3月5日对陶某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执法录像,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发监控录像,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答复申请人。

四、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的答复。申请人称其与丈夫2024年1月8日在北京西站附近正要去挂号时,被民警及镇相关人员打击报复,滥用职权,非法绑架,并请求复制执法录像。我局经调查与客观事实完全不符。王某在信访事项被依法回复的情况下,不依法理性表达诉求,经劝阻教育后拒不改正,2024年1月5日前往北京越级信访。2024年1月8日王某与申请人在北京被工作人员劝返回常熟。整个劝返过程工作人员文明理性,不存在非法绑架的情形。被申请人经对申请人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并答复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在其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2.收件信函面单及物流信息;3.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4.邮件交寄物流信息;5.受案登记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申请公开2024年1月8日早上在北京西站附近被公安机关带回的执法录像。内容描述为:“根据《国家安全执法程序规定》第5条第六条第7条第2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21条第(一),根据《信访条例》第21条第10条,当事人恳请 华体网:公安局练塘派出所给予复制2024年1月8日早上在北京我和丈夫去看病挂号时在北京西站华源2里附近被上述相关民警村镇相关领导未经我们同意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看病也未看到,强行抢走手机、身份证,强制带到镇带到拘留所,行政拘留我丈夫全程执法录像”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邮寄《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熟公依复〔2024〕第025号):“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2024年1月8日早上在北京西站附近被公安机关带回的执法录像,属于本机关的内部工作流程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2024年6月14日,申请人签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2.收件信函面单及物流信息;3.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4.邮件交寄物流信息;5.受案登记表;6.行政处罚决定书;7.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8.申请案发监控复制报告复印件;9.法律网页截图9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 华体网:的答复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的政府 华体网:。2024年6月13日,被申请人邮寄送达《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答复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 华体网: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2024年1月8日早上在北京西站附近被公安机关带回的执法录像,该执法录像属于公安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华体网: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举证的补充意见,本机关查询,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于2024年7月9日邮寄案涉证据材料,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答复期限,故,申请人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 华体网: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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