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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号 华体网:某针织厂不服 华体网:辛庄镇人民政府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8-29 11:02 来源: 华体网: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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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121号

申请人: 华体网:某针织厂

委托代理人:夏奕露,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华体网:辛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 华体网:辛庄镇新阳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姚胜,职务:镇长。

第三人: 华体网: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 华体网:辛庄镇张桥钓渚渡路133号。

法定代表人:朱冬春,职务:主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于2024年5月3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4年6月11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 华体网:202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 华体网: 华体网:某针织厂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并责令其限期内重新向申请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经营场所位于 华体网:辛庄镇某村,申请人系合法经营,目前案涉厂房在“辛庄镇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项目中已被拆除。申请人目前未就其被拆除的厂房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

申请人于2024年4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案涉答复。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职责的本质是想要被申请人对补偿中存在的漏缺项依法进行补偿,以保障申请人在本次项目中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该答复未实际解决申请人的补偿漏缺项问题。

申请人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充分履行其法定职责,案涉答复未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遂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3.《辛庄镇零星工业用地整合优化补偿实施意见》复印件;4.《 华体网: 华体网:某针织厂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复印件;5.《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第一,《 华体网: 华体网:某针织厂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的内容并无不当。2024年4月26日,申请人向答复人送达了《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后答复人依法作出答复。经我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与 华体网: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已于2022年9月6日签订《辛庄镇“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企业搬迁协议书》,村委会已依据约定履行了付款的义务,申请人也依据约定将房屋、地上构建物等财产交付到村委会,目前已完全履行。因此, 华体网:上述补偿安置方面答复人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答复人作出的《 华体网: 华体网:某针织厂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的内容适当,程序合法,答复人亦没有重新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必要。

第二, 华体网:申请人的履职复议申请,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本案中,《企业搬迁协议书》系申请人与 华体网: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就案涉房屋搬迁补偿的约定,案涉房屋为申请人所造,该房屋收回后,由村委会自行处置,与镇级单位相关行政行为、公共事宜均没有关联。在此前提下,《企业搬迁协议书》的实质是申请人与村委会 华体网:收购房屋的协议,并不涉及镇政府履职的事项,因此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同时,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镇政府未在《企业搬迁协议》中表现出明确的法律主体地位,也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影响。故而,本案中以镇政府作为复议被申请人是不适宜的。

综上,答复人不存在不履职行为,《 华体网: 华体网:某针织厂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内容合法有据,且本案复议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请依法审查,作出公正裁决。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辛庄镇“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企业搬迁协议书》复印件;2.常熟农商银行通用回单复印件;3.《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复印件;4.《 华体网: 华体网:某针织厂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 华体网:辛庄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已于2022年9月6日签订《辛庄镇“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企业搬迁协议书》,协议书写明:“为落实‘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政策,实现土地空间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先就甲方接受乙方的厂房土地并对厂房进行整体拆除,甲方作相应的经济补偿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约束协议”。村委会依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依据约定将房屋、地上构建物等财产交付到村委会,目前已完全履行。搬迁协议书及搬迁补偿测算表按照“土地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设备补偿、搬迁损失补偿、按期搬迁奖励、其他项目补偿”列项进行补偿。第三人复议期间提交有《情况说明》,表明第三人系为进一步优化村级资产管理决定与申请人经多次商谈,签署搬迁协议收回土地和房屋,土地和房屋收回后,村委会自行处理,目前已进行复垦,种植农作物。

另查明,2024年4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因“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项目对申请人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理由是申请人获得的安置补偿存在多项漏项,申请人在本次项目中未得到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被申请人作为项目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申请人承担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还查明,2024年5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 华体网: 华体网:某针织厂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经我机关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经双方协商,贵厂与新政镇某村民委员会已于2022年9月6日签订《辛庄镇“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企业搬迁协议书》,村委会已依据约定履行了付款的义务,贵厂也依据约定将房屋、地上构建物等财产交付到村委会,目前已完全履行。就贵厂提出的补偿安置请求,我机关认为不存在相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又查明,辛庄镇2021年8月6日出台《辛庄镇零星工业用地整合优化补偿实施意见》,该《意见》规定对零星企业的搬迁补偿主要有土地补偿、房屋补偿、装修及附着物补偿、设备及设施补偿、搬迁损失补偿、按期搬迁奖励构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辛庄镇“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企业搬迁协议书》复印件;2. 华体网:农商行通用回单复印件;3.《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书》及邮寄凭证;4.《 华体网: 华体网:某针织厂申请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的答复》复印件;5.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7.《辛庄镇零星工业用地整合优化补偿实施意见》复印件;8.《 华体网:某针织厂的情况说明》;9.复垦照片。

本机关认为:第三人辛庄镇某村委会与申请人签订的搬迁协议补偿目的是为落实“一图一表”工业用地整合优化政策,实现土地空间的优化配置,促进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具有明显的行政协议属性,第三人签署案涉搬迁协议应当视为被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主体适格。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内容是对协议中安置补偿的项目及其公平性持有异议,本质是对搬迁协议不服。拆迁协议作为协议的一种,体现了协议双方的意思自治,辛庄镇某村委会依法评估,与原告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搬迁协议,复议机关予以尊重。根据《企业搬迁协议》中协议争议条款,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另签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双方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申请人没有提出具体的遗漏项目,从评估和协议约定所列项目来看,与《辛庄镇零星工业用地整合优化补偿实施意见》所规定的项目一致,没有遗漏项目。村委会已依据约定履行全部协议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人也领取了协议确定的补偿款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与事实不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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