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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号徐某不服 华体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处理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8-29 13:43 来源: 华体网: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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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124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 华体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 华体网:新世纪大道1079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严国军,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

师;龚晓春,上海融孚(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处理不服,于2024年6月1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 华体网:2024年6月1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举报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涉嫌违法一案做出的处理决定,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其重新做出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本人处理结果。

申请人称:本人2024年5月22日在抖音商城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的小店店铺购买了1棵绣球花苗,公司名称: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地址:苏州市 华体网:尚湖镇现代农业园区某号,订单号:6930053420610623316,支付金额:12.8元,收到货后,林木种子没有标签,也无相关检疫,绣球花是我国的主要林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内,属虎耳草科,依照种子法三十一,三十三条规定,经营我国主要林木应当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注种子品种名称,商家销售假种子,依照种子法三十四,四十,四十二,四十八条规定,经营的苗木需要附带标签及检疫,依据种子法第二条规定,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三十三,三十四,四十,四十二,四十八,七十四,七十六条规定,要求按照种子法七十四,七十六条规定查处给予处罚,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通过江苏12345热线小程序平台举报至被申请人: 华体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被申请人2024年6月5日短信给出答复,答复结果如下:【 华体网:12345】您于2024-05-2714:07:40反映的问题,苏州12345已回复:经核实,您所购买的绣球花商品属于花卉盆景,非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花卉、绿植盆栽用于观赏,而非种植、繁殖用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故该店销售花卉、绿植盆栽无需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24年6月4日告知您上述情况。请您对本次服务处理结果及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给予评价:非常满意回复1,基本满意回复2,不满意回复3。评价时效24小时,感谢支持。申请人认为:1.依照种子法三十一,三十三条规定,及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一,第二,第三,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完全是不懂装懂,敷衍回复投诉举报人,认定事实不清。2.国家林业局 华体网:印发《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九条等明确规定了需要附带苗木标签及所需要的内容跟制作。被申请人认为不受种子法保护的说法,于法无据,认定事实不清,有渎职的行为。3.依据种子法四十,四十八条明确定义无种子标签就是假的。这个无任何争议。被申请人在商家明显违法的情况下,接到群众举报后执法部门却没有第一时间依照种子法七十四,七十六条规定查处,依法履职,反而不予立案。请求贵府核查其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江苏12345热线小程序投诉举报处理决定;2.本人在抖音商城平台购买绣球花树苗订单截图;3.产品实物照片及快递;4.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

被申请人称:一、就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被申请人向其答复“所购买的绣球花苗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无需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1、申请人向第三人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所购买的1棵绣球花属于花卉盆景,仅用于观赏,并非用于林木繁殖的植物种子。将盆栽绣球花认定为“种子”既不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也无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根据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苏林办〔2022〕19号《江苏省林业办公室 华体网:种球、盆栽绿植是否为种子法所称“种子”问题的复函》,“种球属于种子,盆栽绿植不是种子。盆栽绿植用于观赏,不是用来种植、繁殖,购买盆栽绿植的目的不是种用。是否为种子是根据其用途来决定的。种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不是种子,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案情况,申请人向第三人所购买的1颗绣球花明显不是用于种用。综上,申请人所购买的盆栽绣球花不能认定为“种子”。第三人销售盆栽绣球花无需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不应予以处罚。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陈述的理由不能成立。1、第三人销售盆栽绣球花不属于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行为,既无需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当然也不适用《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2、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盆栽绣球花“无种子标签就是假的”,“明显违法”,进而认为被申请人未按规定予以查处。被申请人认为,行政执法应遵守谦抑原则,在没有确实充分的依据认定盆栽绣球花属于种子的前提下,不应违法超出行政职权范围对市场主体随意处罚。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在全面审查本案的基础上,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苏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2.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销售绣球花盆栽商品的订单及物流信息、执法人员在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苗圃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1份;3.申请人提供的所购买的绣球花照片;4.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3份;5.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苏林办〔2022〕19号《江苏省林业办公室 华体网:种球、盆栽绿植是否为种子法所称“种子”问题的复函》;6.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华体网:印发《 华体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江苏12345热线小程序平台举报,称其2024年5月22日在抖音商城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的小店购买了绣球花树苗,收到货后,种子没有标签,商家销售假种子,请求对商家查处并依法赔偿。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开展调查核实,经核实,申请人所购买的绣球花商品属于花卉盆景,非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花卉、绿植盆栽用于观赏,而非种植、繁殖用途,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故该店销售花卉、绿植盆栽无需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将处理意见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2024年6月5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将上述意见通过短信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江苏12345热线小程序投诉举报处理决定;2.本人在抖音商城平台购买绣球花树苗订单截图;3.产品实物照片及快递;4.营业执照;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要林木目录(第二批);6.苏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7.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销售绣球花盆栽商品的订单及物流信息、执法人员在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苗圃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1份;8.申请人提供的所购买的绣球花照片;9.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3份;10.江苏省林业局办公室苏林办〔2022〕19号《江苏省林业办公室 华体网:种球、盆栽绿植是否为种子法所称“种子”问题的复函》;11.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华体网:印发《 华体网: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本机关认为:12345市民服务热线是为畅通群众与政府之间交流沟通渠道,由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平台,是统一受理群众诉求并协调、督促办理的一项便民服务,不同于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针对特定申请事项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国务院办公厅 华体网: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指出,12345热线负责受理企业和群众诉求、回答一般性咨询,不代替部门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办理相关业务、实施监管执法和应急处置等。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26日通过江苏12345热线小程序平台投诉举报苏州某绿化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5日收到12345平台的短信回复。但该投诉举报并不能等同于直接向具体行政机关提出履责申请,12345平台对问题的答复行为亦不应认为系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履职行为,即12345平台对群众投诉问题的答复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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