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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号钱某不服 华体网:海虞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8-29 15:35 来源: 华体网: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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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128号

申请人:钱某

被申请人: 华体网:海虞镇人民政府,地址: 华体网:海虞镇府前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刚,职务:镇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本机 华体网:2024年6月17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 华体网:2024年6月2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答复政府 华体网:申请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10日内重新作出 华体网: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为了解本村小组农村住房建设的相关情况,于2024年5月9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 华体网:。2024年5月17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 华体网:海虞镇人民政府 华体网:申请补正告知书》,申请人于2024年5月20日作出补正。截至2024年6月16日,已满20个工作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三十三条 华体网: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系被申请人法定答复期限未答复,属于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钱某身份证复印件;2.《 华体网:海虞镇人民政府 华体网:申请补正告知书》复印件;3.申请 华体网:申请表(补正材料)复印件;4.政府 华体网:申请补正材料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

被申请人称:一、镇政府 华体网:答复程序合法。镇政府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信息“海虞镇里泾村5组某宅基(河西方位)农村住房建设中所有建房户的建设许可情况(包括房屋檐高、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因内容不明确,镇政府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并给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主要内容为:请申请人明确:(1)所需信息形成的大致年份;(2)“所有建房户”是指具体哪些建房户;(3)“建设许可情况”请明确是否指“房屋檐高、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三项内容,是否还有其他内容。镇政府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提交的以《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形式的补正。2024年6月18日,镇政府作出并给申请人邮寄海依复〔2024〕6号政府 华体网:答复书。二、镇政府 华体网:答复内容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申请人补正内容为:一、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20日期间。二、所有建房户具体指以下建房户:海虞镇里泾村5组某宅基(因都是海虞镇里泾村5组某宅基,以门牌号为准,简称XX号(XX户))①36号(高某甲户);②39号(钱某甲户);③46号(卢某、钱某乙户):④48号(刘某、钱某丙、钱某丁户);⑤53号(高某、高某乙户);⑥56号(高某丙户);⑦66号(钱某戊、钱某己户)。建设许可情况为:宅基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檐高、许可日期、许可机关共六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镇政府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卢某和高某丙户许可时间为2024年1月,其他五户许可时间为2023年11月。按照海虞镇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上述七户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14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80平方米、房屋檐高8.2米,许可机关为海虞镇人民政府。

综上,镇政府补正告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三十条 华体网:“政府 华体网: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之规定,镇政府 华体网: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三十三条 华体网:“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之规定。综上,镇政府作出的海依复〔2024〕6号政府 华体网:答复。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政府 华体网:申请书复印件及邮寄凭证;4.海依复〔2024〕6号政府 华体网:答复书及邮寄凭证;5. 华体网:海虞镇人民政府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5月9日通过EMS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 华体网:。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签收,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 华体网:海虞镇人民政府 华体网:申请补正告知书》并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5月17日签收,并于2024年5月20日邮寄补正材料。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补正材料。2024年6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 华体网:海虞镇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海依复〔2024〕6号)并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政府 华体网:申请表及邮寄凭证;2.补正告知书及邮寄凭证;3.政府 华体网:申请书复印件及邮寄凭证;4.海依复〔2024〕6号政府 华体网:答复书及邮寄凭证;5. 华体网:海虞镇人民政府信用代码证复印件;6.钱某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 华体网:的答复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 华体网: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华体网: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的政府 华体网:。后因内容不明确,于2024年5月16日向申请人寄送《 华体网:海虞镇人民政府 华体网:申请补正告知书》。2024年5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于2024年6月18日邮寄送达《政府 华体网:申请答复书》,申请人于2024年6月19日签收,故,答复期限自被申请人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没有超过20个工作日,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已履行了答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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