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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号董某不服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8-29 11:06 来源: 华体网: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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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122号

申请人:董某

被申请人: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华体网: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6月4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4年6月11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 华体网:2024年6月17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上作出的不立案反馈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立案;3.依法查处被申请人包庇腐败不作为现象作出处分并向申请人道歉。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苏州某有限公司名下天猫商城某旗舰店购买了品牌为某的婴儿定型枕,订单号为2061296220424951161,价格为42.60元整,在其店铺购买了婴儿定型枕,购买时查看商品详情,详情内宣称该产品填充物为珍珠棉,收到货使用后发现该枕头无法起到定型作用,后查看该产品填充物为百分百聚酯纤维,该商家未能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进行宣传,而虚标其材料欺诈消费者,认为商家已触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后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05月29日告知:不立案,不立案原因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属于不作为,执法不严,包庇商家,商家销售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第二十八条“妨害监督检查部门依照本法履行职责,拒绝、阻碍调查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进行处罚。被申请人对老百姓提出的问题以“忽悠”方式进行搪塞,并企图故意制造糊涂,违背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提高公职部门的公信力,因此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以及程序上,均存在十分严重的错误或缺失,同时还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以维护司法的公正与权威,请求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合法性及时审查,严格履行相关义务。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董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份;3.涉案商品宣传页截图1份、购买凭证1份、快递面单照片1份、物流信息截图1份、商品标签照片1份;4.涉案商品购买凭证以及商品页面详情视频1份、涉案商品拆包以及涉案商品标签视频1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本案申请人董某(以下也称举报人)于全国12315平台反映的举报单(编号:1320581002024051021853767),称其购买的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婴儿定型枕宣称填充物为珍珠棉,而实物标签显示填充物为百分百聚酯纤维,认为被举报单位虚标材料欺诈消费者,要求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结合被举报人提供的进货证明、检验报告、工艺说明等材料,商家宣称的填充物“高弹珍珠棉”其成分即“聚酯纤维”,不存在虚标材料的情况,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故被申请人于5月2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举报。(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显示:被举报人采购珍珠棉后委托生产商生产案涉定型枕。根据被举报单位提供的填充物检测报告称,涉案枕头的填充物为小珍珠棉,纤维含量为100%聚酯纤维。高弹珍珠棉、小珍珠棉、珍珠棉均为材质的俗称,成分是聚酯纤维。珍珠棉是名称,聚酯纤维是成分,商家宣称的填充物“高弹珍珠棉”的成分是“聚酯纤维”,故被举报单位并未虚标材料,且其在商业宣传过程中使用商品名称进行宣传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5月2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等相关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处理,对其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3、被举报人在页面宣称填充物为珍珠棉的行为不构成违法,因此不符合法定立案的情形。

4、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包庇腐败不作为现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举报附件材料1份3页,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3.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授权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5页,网店截图3页,制造商资质、送货单、情况说明1份4页,材料供应商资质及检验报告1份4页;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各1页。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提出的举报,申请人称其购买的苏州某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婴儿定型枕宣称填充物为珍珠棉,收到实物后实物标签显示填充物为百分百聚酯纤维,认为被举报人虚标材料欺诈消费者,要求对商家违法行为依法处罚。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4日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填充物检测报告称,涉案枕头的填充物为小珍珠棉,纤维含量为100%聚酯纤维。小珍珠棉、珍珠棉均为材质的俗称,成分是聚酯纤维,商家宣称的填充物“高弹珍珠棉”的成分是“聚酯纤维”,故被举报人并未虚标材料,且其在商业宣传过程中使用商品名称进行宣传并无不当,不构成违法,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等相关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另查明, 华体网:“珍珠棉”的材质,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标准对其进行定义或者要求。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董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截图3份;3.涉案商品宣传页截图1份、购买凭证1份、快递面单照片1份、物流信息截图1份、商品标签照片1份;4.涉案商品购买凭证以及商品页面详情视频1份、涉案商品拆包以及涉案商品标签视频1份;5.法条节选;6.《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举报附件材料1份3页,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7.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授权书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8.《现场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5页,网店截图3页,制造商资质、送货单、情况说明1份4页,材料供应商资质及检验报告1份4页;9.《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各1页。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 华体网:印发〈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73号文),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举报,于2024年5月24日开展现场检查并依据核查处理结果于2024年5月25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因尚无法律法规及国家统一标准对“珍珠棉”材质进行定义或者要求,且根据被举报人提供的填充物检测报告称,涉案枕头的填充物“小珍珠棉”纤维含量为100%聚酯纤维,标称填充物与实际检测材质一致,被举报人并未虚标材料,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的案涉举报线索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规定的应当立案情形,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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