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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号鹿某不服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8-30 11:11 来源: 华体网: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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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142号

申请人:鹿某

被申请人: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 华体网: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4年6月2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4年7月8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 华体网:2024年7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1320581002024051337924565)的针对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举报一事做出不予立案的结案反馈不服;2.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3.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举报处理超期答复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7日在京东某女装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涉案商家”)购买标题为“某KSKM芙沿黑色美式冲锋衣外套夹克女春秋新款潮户外情侣装登山服”黑色门襟扣加厚款L码服装,涉案商家通过圆通快递(单号为:YT3753731152644)于5月12日送达申请人手中,实际商品吊牌显示的商品品名为:冲锋衣外套,执行标准为:FZ/T81007-2022。申请人通过国家信息网查询该款执行标准为《夹克执行标准》,并不符合冲锋衣执行标准GB/T32614-2023的相关内容,且涉案商家无法出示如标题以及广告承诺的冲锋衣相关全项检测报告,故向被申请人提交涉案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违反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被申请人结案反馈为: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经查,不符合立案条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于5月13日向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提交了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6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结案反馈,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在6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结果,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和告知,剥夺申请人的知情权,该行政程序违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发现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核查时限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申请人举报案件结果,也未曾告知申请人需要延期处理,存在渎职行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及时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第二十九条“办案人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询问应当个别进行。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被申请人仅在6月24日作出不予立案结果反馈,剥夺申请人申辩权以及陈述权。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结果未依法准确地履行法定责任,属于未完全履职尽职,被申请人作为专业的监督机构,工作上阳奉阴违,明显是对法律的践踏,有案不立,无视人民利益,践踏司法程序,对被举报人免于立案调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被申请人过度行使处罚自由裁量权。申请人建议被申请人提前退休回家种地,被申请人已经毫无法律信念可言,将申请人提交的案件信息迟迟压住了29天,在最后一天做出不予立案之荒谬至极的操作。申请人的举报系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投诉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本案中,申请人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到的问题商品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被申请人予以举报并要求查处该违法行为,系以合法途径主张相关权利,与本案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有申请行政复议资格。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结果反馈”程序违法,应依法撤销涉案“不予立案结果通知”并重新作出决定受理复议申请人的举报。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鹿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1份;3.案涉商品宣传页截图1份、交易订单截图1份、快递签收截图1份,案涉商品合格证照片1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本案申请人于全国12315平台反映的举报单(编号:1320581002024051337924565),称其购买的苏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销售的冲锋衣外套实物标签显示执行标准为FZ/T81007-2022为夹克执行标准,认为被举报单位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对商家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针对被举报人在网店商品标题将普通夹克宣称为冲锋衣销售的虚假广告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对被举报人开具常市监当罚〔2024〕02D018号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合格证标注虚假品名的行为,被申请人开具常市监责改〔2024〕02D031号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因核查期限届满时仍在被举报人整改期内,未整改完毕,2024年6月3日,经报批同意,延长核查期限。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完成整改。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24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举报。(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案涉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在网店商品标题将普通夹克宣称为冲锋衣销售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举报人开具常市监当罚〔2024〕02D018号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合格证标注虚假品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因核查期限届满时仍在被举报人整改期内,未整改完毕,2024年6月3日,经报批同意,延长核查期限。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完成整改。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6月24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对上述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处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处理,对其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3、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被申请人已于收到举报线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由于核查期限届满时仍在被举报人整改期内未整改完毕,故被申请人经报批通过后依法延长核查期限,《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并无规定要求需将延长核查期限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于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日将结果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并未超期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及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张,举报附件材料1份3页,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3.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4.《现场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4页,单据1份,网店截图3页,经由当事人确认的举报附件材料1份3页,整改材料2页,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页截屏打印件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4年5月1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发起的举报,申请人称其于京东某女装官方旗舰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购买了标题为“某KSKM芙沿黑色美式冲锋衣外套夹克女春秋新款潮户外情侣装登山服”的服装,收货后发现服装实物合格证“品名:冲锋衣外套执行标准:FZ/T1007-2022”,经查询,FZ/T1007-2022非冲锋衣执行标准,被举报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故举报至被申请人处。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现场检查。针对被举报人在网店商品标题将普通夹克宣称为冲锋衣销售的虚假广告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对被举报人开具常市监当罚〔2024〕02D018号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合格证标注虚假品名的行为,被申请人开具常市监责改〔2024〕02D031号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因核查期限届满时仍在被举报人整改期内,被举报人未整改完毕,2024年6月3日经报批同意,延长核查期限。2024年6月17日,被举报人完成整改。因已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鹿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截图1份;3.案涉商品宣传页截图1份、交易订单截图1份、快递签收截图1份,案涉商品合格证照片1份;4.法条节选;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张,举报附件材料1份3页,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6.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7.《现场笔录》1份2页,询问笔录1份4页,单据1份,网店截图3页,经由当事人确认的举报附件材料1份3页,整改材料2页,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页截屏打印件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送达回证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8.《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有关事项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3日收到举报,于2024年5月27日开展现场检查,于2024年6月3日经报批同意延长核查期限,于2024年6月24日依据核查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针对被举报人在网店商品标题将普通夹克宣称为冲锋衣销售的虚假广告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27日对被举报人开具常市监当罚〔2024〕02D018号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举报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被举报人合格证标注虚假品名的行为,被申请人开具常市监责改〔2024〕02D031号 华体网: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被举报人限期改正。被举报人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被申请人已对被举报人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无需另行立案,故被申请人作出举报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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