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华体网: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华体网:医疗保障局现就《 华体网:印发〈 华体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劳社医〔2004〕20号)开展实施后评估工作,请社会公众围绕该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完善性和绩效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评价意见,请反馈至 华体网:医疗保障局,地址: 华体网:富义路6号,邮编:215500,电话:0512-52311389,邮箱:csylbzj@sina.com。
公示期限:2024年8月21日至2024年8月30日。
华体网: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20日
附件:《 华体网:印发〈 华体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华体网:印发《 华体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
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劳社医[2004]20号
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 华体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 华体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59号),现将《 华体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 华体网:委组织部
中共 华体网:委老干部局
华体网:财政局
华体网:卫生局
华体网:人事局
华体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华体网: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华体网: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 华体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离休干部医疗待遇,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范围包括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以及原纳入市级公费医疗管理的异地安置、军队休养人员中的离休干部。
第三条 建立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专项基金(以下通称“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标准缴纳。年度筹资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上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人均支出额为基数,考虑年龄等变化因素,按一定的增长比例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004年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筹资标准定为每年每人16000元。
第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由 华体网:地方税务局和 华体网: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于每年年初按年度标准一次性征收,缴费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由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仍难以解决的,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帮助解决。
第五条 缴费单位转制、解散、破产、撤销时,应按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并按每人9万元的标准为离休干部一次性缴纳以后年度的医疗专用基金。
第六条 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集中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医疗专用基金当年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收不抵支的,超支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第七条 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列支渠道。由财政拨付医疗经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在“行政事业单位医疗经费”中列支;其它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第八条 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划分为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两部分。 医保经办机构为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建立医疗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资金按每人每年4000元记入。
第九条 医保经办机构向参加医疗统筹的离休干部核发《医疗证》、《医疗专用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简称“证、病历、IC卡”),离休干部凭证、病历、IC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离休干部发生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中符合医疗专用基金报销范围的费用,先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中的资金用完后,直接由统筹基金支付。
(一)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的报销范围参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定点医药单位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用IC卡结算后,由定点医药单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结算。
(二)离休干部长期居住外地的,由单位或个人持证、病历、IC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后,可在约定的外地医疗机构就医。
(三)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转市外指定医院就医的,由市级医院主治医师以上的医生提出意见,经医院医务科签署意见后,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四)离休干部因急诊以及赴外地探亲、长期居住外地或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或个人持证、病历、IC卡、出院小结、医疗费用票据、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五)离休干部在本市住院的普通床位费和空调费按实报销。市内和转外就医床位费报销标准最高为50元(含空调费)。
(六)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药品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专用基金报销80%。
(七)离休干部因病情需要安装人工组织器官或进行组织器官移植的,其人工组织器官或组织器官源的费用由医疗专用基金在限额标准内报销。
第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以下项目不列入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报销范围:
(一)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设立家庭病床的除外)、病历工本费,以及专家门诊、特需病房等特需医疗费。
(二)滋补、保健等非治疗性药品费用。
(三)各种医疗咨询、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四)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五)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六)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七)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
(八)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九)其他尚未列入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十一条 离休干部医疗管理服务规定。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设立离休干部专用挂号、结算、取药窗口,配备医术高明、医德高尚的医务人员为离休干部服务,保证离休干部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治疗、优先配药。
(二)定点医疗机构对离休干部就医,必须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讲究疗效。对使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和提供诊疗目录外的服务时,应事先告知离休干部本人,并主动提供费用明细清单,以便离休干部及时了解费用情况。
(三)为确保离休干部正常就医,各定点医药单位的工作人员应认真核对离休干部的证、病历、IC卡,并按规定在病历上准确记录病情、检查、治疗和用药情况,以保证治疗的连续性,达到治疗效果,防止出现差错。
(四)定点医药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处方药品限量的规定,急性病3—10天;慢性病可延长到30天。离休干部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确认。
(五)医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及时报销。
(六)为提高离休干部的健康水平,做好预防保健工作,由市委老干部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组织一次离休干部健康体检。
第十二条 离休干部必须加强本人医疗证、病历、IC卡的保管,证、病历、IC卡仅限离休干部本人使用。因证、病历、IC卡借他人使用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基金不予支付,由本人和承借人承担。
第十三条 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离休干部医疗基金使用的管理,对严重超量配药、转手倒卖药品、冒名使用离休干部“专用病历”、“IC卡”、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 华体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有关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部省属单位的离休干部也应按照本暂行办法,参加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统筹管理。
第十五条 无固定收入的离休干部遗属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离休干部生前所在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负担。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暂行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