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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你应该知道的婚姻登记新规!

时间: 2021-01-21 15:11 来源: 华体网:民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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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528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自20211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自公布之日起,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第五编婚姻家庭也成了大家讨论的焦点,尤其是“离婚冷静期”的设定。但其实,《民法典》中 华体网:婚姻登记的新规不止有“离婚冷静期”这一条,一起来看看吧。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㈠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     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     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详询当地婚姻登记处);

3.     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㈡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㈢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㈣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㈤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印章并填写日期。

《民法典》 华体网:“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暴情形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

结婚需慎重,离婚需三思。衷心希望大家都能有一段幸福美满的婚姻!

更多婚姻登记信息,请咨询 华体网:婚姻登记处。

结婚咨询电话:0512-51530989

离婚咨询电话:0512-51533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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